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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霞工作室-九十九年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為何要報考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


99年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共計招考1,927名,自99年8月10日至19日止採網路報名方式:
(一)行政警察人員1,606名。
(二)消防人員302名。
(三)海岸巡防人員19名。
報名日期:自民國99年8月10日至19日下午5時止。採網路報名(https://register.moex.gov.tw)。
考試日期:民國99年11月13日至14日。
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我要立即訂購李如霞及朱源葆警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專門考試用書(簡易快速下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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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您是否有參加過佐升正升官等訓練,若符合應考資格,您一定還要去報考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
(1)陞遷序列較佐升正訓練者高(警察人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般而言,參加升官等受訓者最高可以升到警正二階(二線三星);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最高可以升到警正一階(三線一星);三等特考最高可以升到警正一階或特階(三線四星)。但是以上之前提是要經過警大畢業。
(2)前景:如眾所皆知,參加佐升正升官等受訓者,並無法報考二類警佐班;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及格或三等特考及格者則可報考二類警佐班。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進修陞遷機會較未取得升官等或三等特考多~總之,現在不趕快取得同等資格,若干年後,看著同事升遷,自己只能默默嘆息,後悔自己為何不早點報考,等到自己想考的一天,可能名額限縮,要考上就難上加難,加上警察退休制度修改(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九十九年修正由75制改為85制),您希望自己再多當5年的基層嗎?
此外,對於已受過佐升正訓練的同仁來講,雖然薪資並無增加,但經時代變遷,警察升遷制度多變,難保那天制度變動(當然現制是否定的,因為三等是初任考試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是升等考,性質還是有所不同),要通過升官等考才能升小隊長或巡佐也說不一定,或是升官等考試等同三等特考,將來也可送警大受訓當巡官?!(3)錄取名額:九十九年錄取行政警察1606名,估計錄取率高達三成左右,每三人即可錄取一人,若今年不考,要再等二年(下次考試101年)~將來錄取名額也可能被佐升正訓練取代而縮減,敬請把握~
(4)具國考資格:依考試院現行法令規定,通過三等(乙等)及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是「同等任用資格」,並非只有三等及格人員才是真正警正職等資格~警察特考有年齡及學歷的限制,如三等考試限制三十七歲以上者,已無法參加警察特考取得任官機會。
(5)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因係以職務加權資績為遴選原則,此純屬機運問題,可遇不可求,強烈鼓勵符合應考資格之同仁,務必參加今年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不但競爭對手少,錄取名額亦多。
(6)薪資待遇:以現實層面來講,對於久未通過三等特考或尚無機會取得佐升正官等訓練者,若能提早通過升官等考試,可立即取得警正四階警察官任官資格,薪資馬上可增加2,685元,薪資待遇較優,並溯及考試日期~
(7)績分增加: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之規定,一般民眾考上三等特考者,可享績分加三分;一般民眾考上四等特考者,可享績分加二分;四等現職警察考上三等或及升官等者,因為他在考上四等警察時績分即有加二分了,故將可再加一分績分(計算年度範例說明:九十九年度之績分計算到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故若九十九年考上三等特考,其一00年度之績分可加三分~),其下年度績分增加一分(等同當年嘉獎多10支)~重點來了,現職四等警察參加佐升正訓練合格者則加績分一分之規定。
註:經由三四等或升官等考試而得來的二分或三分的績分,將來在參加警佐班或警大二技等考試時,均不會被打折扣。不像一般功獎而得的績分,可能有年度不同而有折扣的情形~
註:在績分方面,不論三等、升官等或佐升正訓練者其績分的累積均是相等的,將來在陞遷或參加考試績分的計算上,並無績分打折之問題存在~
註: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訓練辦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三等、升官等或佐升正訓練者,基本上以年功俸245任用,唯若其年功俸已超過245者,則以其個人現有年功俸開始任用。

注意事項:
(1)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三年以上,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其中,依條文規定,係須符合「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且「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方可報考。
本案經詢問朱源葆博士的意見,有一件要特別注意的事是:報考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並不能只以年功俸230或245為評斷得否報考之標準,亦應以各員送審銓敘部審定銓敘警佐一階資格,其核定之日期為計算依據,看至《考試前一日》是否已滿三年為得否報考之標準。
(2)分數計算: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舉例:三年考績佔30%,即三年的考績分數加起來除三,如80+80+80=240,240÷3=80,80×30%=24,考績:24分。-【A】學科:普通科目:國文總分×10%=B、(英文、憲法、法緒)總分×10%=C
   專業科目:【(勤務+法規+刑法、刑訴+行政法)÷4】×80%=D
   ★剩餘百分比是80%,而不是50%喔!學科佔70%,即(B+C+D)×70%=E
總分=A+E


@

上一項

2010 八月 04 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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